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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28 日l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上**村内道路自西向东驶入张某某家场院内,与金某某停放在张某某场院内的蒙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蒙D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44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宋某某准驾车型C1D型。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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