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五羊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后载郭阳阳,从阳城县凤城镇凤凰北街回凤城镇南关村临时租住地,该驾车沿南环街由西向东行至南关村宁甲巷路口路段,与防疫检查卡点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白某某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云峰

                                  检察官助理:李珂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电话1780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