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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宿舍**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小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237号灯杆东10米处时,与前方被害人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接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9.2±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宋某某已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高某某对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公(交)鉴(化)字[2019]4502号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辨认笔录:高某某辨认宋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宋某某被采血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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