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6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至利辛县S305线119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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