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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5日17时20分许,在孟津县**镇**村路段,被害人袁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超车时与同向右侧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害人袁某某对被告人宋某某给予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到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到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201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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