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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90********,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医院**,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2的红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浩海小区附近,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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