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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0********,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桃园街路口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6.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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