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区**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同事在成都市武侯区长荣路泛悦国际红辣椒餐馆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宋某某驾驶川A*****宝马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泛悦国际地面停车场出发,沿中环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020年3月26日0时6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高攀东路段洗瓦堰桥下桥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2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检察官助理:钟矿星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道**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