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合江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川E*****的二轮摩托车,沿合江县符阳街道滨江路往马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商业街南关桥头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4mg/100mL。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14****;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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