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91********,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JD****号小型轿车沿丰镇市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镇市先锋路**小区北门**门店前路段时驶入逆行,与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蒙JS****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10月21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0】937号检验报告:所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5mg/100ml。2020年10月27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靠道路右侧通行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过错严重,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与谅解书、户籍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证人证言: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胡某乙、
王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讯问、现场监控,抽血化验视听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47474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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