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轿车沿福银高速(闽)线由尤溪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福银高速(闽)B道135KM路段,碰撞前方同车道由姚某某驾驶的闽G*****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其本人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姚某某电话报警,之后被告人宋某某被送往医院。
2020年1月16日,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19mg/100ml。
2020年1月23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制作的提取、勘验等笔录;6.执法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199.1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佳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尤溪县**镇**号**室,联系电话1865985****;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