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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官亭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6月0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4日13时许,在魏武大道长葛境官亭乡**村路段处,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豫K*****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9.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证人乔某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官亭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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