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47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现住迁西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迁西县桃园街团结路口向西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B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25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12月7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