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15日15时3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当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府安路章樾公园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54.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626号、沈佳司鉴所[2019]痕(交)鉴字第135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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