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汽车从喀喇沁旗仓窖村出发前往松山区星光天地小区,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大宁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宋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辉
检察官助理 时楠楠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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