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无,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贵J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903县道4公路加100米处与被害人牛某某驾驶的贵J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将其送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经认定,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相关文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及农机安全监理信息查询情况,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关照片,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鉴定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020]908号。

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4、证人赵某某证言。

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国瑾

                                               检察官助理 刘韵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在家  电话:1818544****

2.本案为单轨制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