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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文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聚贤街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宋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经检验鉴定:送检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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