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高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9),从西安市高陵区**酒店行驶至**路**门南100米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巡查民警现场查获,遂被民警带至高陵区医院进行了抽血采集并封存。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宋某某血醇浓度为10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调查评估结果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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