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市,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对面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4时45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某某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都林西街路口处时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巡逻交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928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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