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2002********,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某某国欢镇塘海街万州烤鱼店出发,沿涵庭路往三江口镇塔山村方向行驶,途经国欢镇林柄村安置房红绿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宋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5.2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榕
检察官助理:林德贤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460****。
2.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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