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3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 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闽A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源县凤山镇盛世名城小区往起步镇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高速公路与城关连接线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进行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事发时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2mg/l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经传唤后到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劣迹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记录查询结果、车牌为闽AF****车辆信息表、福建省金福制牌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罗源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正中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查获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指认涉案摩托车照片、涉案车辆的动力号及车架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王 微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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