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白银市白银区**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于2016年11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刘川派出所治安调解;于2017年2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靖远县公安局刘川派出所治安调解。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574Km+900m路段时,其车辆右前部与对向马某某驾驶的宁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宁C*****挂)前部相撞,致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华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1819437****;

2.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