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2********,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23日被兰州市公安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时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起亚”牌小轿车从定西市上高速公路至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高速公路出口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城关区广武门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嫌疑人在高速路出口收费站过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智刚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在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之间处以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洋

                               检察员:刘昕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