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吉利”牌蒙E*****号小型轿车,在满洲里市南区阜城街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依法查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丽飞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