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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K*****的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碧泉潭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路**路的交叉路口时与曾某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曾某某遂报警,交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湘潭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mg/100ml。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宋某某、曾某某均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5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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