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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街道***村西十排*号。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01分,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浙DY62D1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村**桥北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素娥

检察官助理  辛艳芳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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