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6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和贺某某等朋友在光明区公明恩施土菜馆吃饭喝酒后,贺某某帮其叫了滴滴代驾。同日22时30分许,滴滴代驾将其送到定位地点宝安区臣田社区宝民一路附近后离开,被告人宋某某则自行驾驶粤BC****号牌小型汽车回家。同日23时4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南山区滨海大道梦海大道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企图驾车冲卡,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车轨迹、代驾行程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2)鉴字第3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彦 黄燕妍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联系电话:136******;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