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户,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栋**室,现无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路“玉露苑”小区门前(308省道0020公里400米处)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20时50分,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0公里4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5月19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被告人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3日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天慈
2020年8月24 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1. 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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