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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汝州市,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2019年07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4日2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津县**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镇**大道**饭店门口处,撞住道路东侧郭某某头北尾南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01月31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mg/100mL。经认定: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以上,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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