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曲阳县**镇**街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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