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大街**巷**号,住无极县**乡**村**大街**巷**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冀A6****小型普通客车沿无极县境内西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门村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新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宋某某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扣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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