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E****号小型客车,行至下广线17KM处被查获。经抽取宋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敏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