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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务工。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线与辛中驿陶家庄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沧州科技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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