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宿舍**单元**室。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邳州市运河镇珠江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的公共停车场内驶出时撞到收费的栏杆。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宋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成份含量为119.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邳州市公安治安调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附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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