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W****号小型轿车(载孟某某)行驶至灌南县李集乡235省道与佛山路交叉路口西侧40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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