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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枣庄市滕州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9.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6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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