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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堆龙德庆区乃琼镇**村**组,无前科记录,职业: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川RS**号车从乐山大众串串香出发沿堆龙德庆区堆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堆龙大道税务局门前路段时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路检路查民警查获,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为92.31mg/100ml,达到国家GA/T1073-201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3.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组,联系方式:1994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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