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缜**街**号,住成都市双流区**大道**段**号“**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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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3日0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武某某棕树西街2号附9号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李某某所驾驶的川**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李某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案发后,二人协商不成,宋某某到附近买早餐,李某某报警,宋某某回到案发现场后被民警挡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2.9mg/100mL。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车受损,无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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