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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 22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 时 0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冀G8****号大众帕塔特小型轿车沿宣化区东二道巷路段处由北向南行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在2019年12月23日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张法鉴中心【2019】(酒)鉴字第1811号鉴定意见书:送检的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70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宝林的供述;证人董某某、谷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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