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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建安路与师范小学东大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2.23mg/100ml。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8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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