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相关事项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30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沿庄某某水洛镇车站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紫荆南街什字路口右转时,车辆碰撞路边停靠的甘L*****号小型轿车,致该车后移碰撞后面停靠的甘L*****号出租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警现场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提取其血样送检,经检验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并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苏某某、范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拾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庄某某**乡**村*社**号,电话联系电话1818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电子版举证、质证提纲1份,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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