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2日0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K****2号小型汽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农行前路段被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宋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l10mg/100ml。后民警将宋某某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检察官助理:韦玲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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