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P5****号牌小型汽车,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出发,逆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丽路梅林一村路段时,该车右前角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粤BD79351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被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
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轨迹查询截图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森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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