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4517,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号的吉利牌白色普通小型客车,行至平顶山市新华区长安大道西段西滍路口附近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宋某甲血液酒精呼气数值为189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许昌鉴定建安司法鉴定所检测,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情况、以及呼气测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953号;
5.视听资料:被告人宋某甲呼气视频、抽血视频、验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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