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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0********,汉族,专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路**,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晋H****8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东中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中环五龙口街北向南1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66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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