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黄罡镇平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罡镇平安大道廖庄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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