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公诉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0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海马牌小型汽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兖州区九州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广丁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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