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村李某某处就餐时饮酒,当晚8时许,宋某某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71.9公里处附近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田某某驾驶的鲁P*****号重型半挂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70.4±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庄英琦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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