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号路灯杆处时,与对向纪某某(女,35岁)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对方车辆受损。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3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12月2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将其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纪某某经济损失8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纪笑纳、陈某某)、被告人供述(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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