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安达市牛街由西向东行至绿色家园灯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无前科劣迹工作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证言:
证人杜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鉴定意见: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2020)毒司鉴字第YC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抓获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证人名单壹页。
6.证据目录壹页。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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